【典型案例】扩大债务主体助力债权实现,股东抽逃出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实践中,存在大量债务人是法人组织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在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会面临债权无法清偿的困境,从而形成不良债权。近日,我所代理了一起通过扩大债务主体助力债权实现的案例,法院判决抽逃出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上海某照明公司对武汉某电器公司享有30余万元债权。后因武汉某电器公司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上海某照明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4月,因武汉某电器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海某照明公司对武汉某电器公司享有的债权陷入了无法清偿的困境。我所接受上海某照明公司委托后,经过系列工作发现武汉某电器公司股东王某花、南某桂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经过对案件情况分析研判及在案证据情况,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之诉,要求武汉某电器公司股东王某花、南某桂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上海某照明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曾向执行法院提出存在抽逃出资追加股东的请求,但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准许追加。在实践中,涉嫌抽逃出资的股东通常已经将出资款项存入了公司的账户、履行了审计验资的流程,具备了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形式外观,随后又以还款等理由将出资款转出。因此,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如何认定股东存在抽逃出资。
关于什么是抽逃出资,目前公司法并无明确的概念。结合相关规定,抽逃出资主要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却对外仍保持股东身份和股权份额的行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在公司注册成立后,股东存入公司的出资款项成为了公司的财产,股东因此享有了公司的股权。股东实施的将其缴纳的出资全部或者部分转走,本质上是对公司资产的损害,形成“空壳公司”,破坏了公司法规定的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的制度,违背了公司注册资本维持原则。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不但损害公司资产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还会降低公司的担保能力、进而公司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判断股东抽逃出资的关键是将出资取回的行为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经查,被告王某花、南某桂系武汉某电器公司的股东。2011年1月18日,被告王某花、南某桂分别将认缴的出资款项30万元、20万元分别存入武汉某电器公司账户,完成验资手续。2011年1月21日,公司账户转出近50万元,转款摘要为“还款”。在庭审中,被告南某桂答辩称在网上找的代办公司全程办理的验资相关手续,资金是中介运作的不构成抽逃出资。在本案中,两被告在分别向公司出资后,没有经过减资等相关法定的程序、亦无正当的理由,将资金转出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资产,导致武汉某电器公司对上海某照明公司的30余万元债务无法得到清偿。综上,本案两被告的行为符合前述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抽逃出资情形。
本案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损害了上海某电器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判决两被告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30余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通过追究股东抽逃出资责任扩大了案涉债务履行主体,为执行终本的执行债权实现带来了新的转机,进一步推动了执行终本债权的化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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